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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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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諮商心理師公會受理相關單位合辦諮商心理師 繼續教育申請辦法

彰化縣諮商心理師公會受理相關單位合辦諮商心理師繼續教育積分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第五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06月09日第七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1. 為鼓勵彰化諮商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員之執業地區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社會福利機構、學術機構或專業團體、醫療機構及政府機關積極與本會合作辦理諮商心理師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以增加本會會員充實專業知能之機會,特訂立彰化縣諮商心理師公會受理相關單位合辦諮商心理師繼續教育積分申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2. 本會於每年10月1日於網站公告可供申請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積分數,申請截止日期為當年度10月31日。並由本會理事會於當年度11月30日前公告審查結果。
  3. 如在前條之申請時間以外合辦與申請積分,且本會已無全聯會所提供之免費送審額度,或需本會協助申請其他單位之繼續教育積分時,合辦單位須依該繼續教育之課程時間長短支付本會行政處理費,半天課程(1-4小時)500元,全天課程(5-8小時)行政處理費 1000元,更長時間之課程亦以此原則計算。
  4. 申請方式:請申請單位至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網站下載「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團體類繼續教育案件申請表」,或相關審查單位之網站下載申請表,並完整填寫內容後寄至本會電子信箱。
  5. 本會審查通過後,將協助全聯會或相關審查單位之繼續教育積分審查手續,如需支付費用須由合辦單位自行支付,通過審查之合辦單位須於審查期限內依本會要求之格式提供所有送審所需資料,逾期者視同放棄合辦,並取消未來兩年申請資格,而實際積分申請之通過與否, 為全聯會或相關審查單位之權限。
  6. 前條所稱之繼續教育積分審查所需資料及審查期限,請合辦單位自行參考全聯會及相關審查單位網站。
  7. 相關單位申請合辦課程或申請繼續教育積分以不影響本會經費預算及人力負擔為原則,且須開放本會會員參加之名額 (不含合辦單位原本人員 ),並於宣傳內容中公告及告知本會會員。若合辦之繼續教育為收費課程,合辦單位須提供本會會員優惠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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